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以下简称“草 原所”)制度基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科学院章程(试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草原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专业从事草学研究的国家级研究所。草原所举办单位是农业农村部,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管理,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
第三条 草原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 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农业科研国家队职责使命与定位,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以及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心工作, 合法开展科学研究和转化应用活动,推动高水平草牧业科技自立自强, 引领支撑农业农村牧区现代化。
第四条 新时代草原所的办所方针是,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研究所,勇攀高峰,率先 跨越, 推动我国草牧业科技整体跃升, 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五条 草原所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 一)草种质资源收集评价保存创新与遗传育种;
(二)牧草栽培加工及机械化技术与装备研发;
(三)草畜营养强化及产品质量控制研究;
(四)草地资源监测及大数据治理;
(五)草地灾害监测预警与综合防控;
(六)草地生态保护与利用研究;
(七)草原管理及牧区经济与政策研究。
第六条 草原所以“勤奋敬业忠诚自信”为所训, 秉承潜心钻研、甘于寂寞、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农科精神”,坚持学风优良、宽容失败、环境和谐的创新文化,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民主,提倡学术争鸣,信守学术道德。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委员会(以 下简称“所党委”)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强化政治把关,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第八条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 面领导,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和“农科精神”,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与科研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第九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所党委承担全面 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所纪委履行党内监督责任。设立纪检监督专职专岗, 落实纪检工作制度, 夯实农业科研院所四级教育监督体系,统筹全所监督资源, 形成监督合力, 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作用。
第十条 所党委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党政主要领导 对“三重一大”事项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对需要提交行政办 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所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
第十一条 所党委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领导下,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的统筹指导。下设的职能处室、研究中心、科研团 队以及挂靠草原所的学会协会、所办企业、期刊等,根据党员人 数和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担负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
第十二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根据职工人数和党建工作要求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人员。党建工作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强化党建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草原所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对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负责。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所务会议、所常务会议、所党委会议和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所务会议成员由所领导班子成员、所长助理、所属各部门和科研团队负责人组成, 各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所长批准可由副职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列席人员由所长确定,会议由所长根据需要召集主持。决定重要 事项时, 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务会议的主要
任务是:
(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大部署, 通报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草原所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议改革发展有关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研究草原所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部署草原所的重要工作;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所常务会议由所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所长、所党委委员组成, 综合处处长列席。所常务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三周召开一次。所常务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二)研究向上级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三)听取重要专项工作汇报,研究布置阶段性工作;
(四)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所党委会议由所党委委员组成,可以请非党委委员的副所长列席,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所党委会议由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三周 召开一次。所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所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 2/3 以上所党委委员出席。所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研究需要向党中央、农业农村部党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中国农科院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草原所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 参与涉及所改革发展稳定和 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
(六)讨论审议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干部考核奖惩等事项;
(七)研究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巡视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要经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加强所党委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二) 讨论决定其他应当由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所长办公会议是处理所日常业务工作的会议,以 现场办公等形式召开, 由所领导召集和主持。按所领导分管的业务范围, 研究处理有关具体工作, 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团队首席参加。
第四章 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设立所学术委员会,实施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 学术治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术审议、评议和咨询机构,由所内外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草原所重要学术事项决策前,需经过所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对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学科发展布局、重大科研部署、重大项目建议立项、 重大科研产出、重大科研设施谋划、人才引进与团队建设、科技 合作交流、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事关草原所发展的重要学术事 项提出咨询评议建议。学术委员会人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科研、管理和支撑转化人员组成, 人员规模原则上不超过 19 人。要强化公平公正公开,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学 术委员会建设, 充分发挥学术咨询建议功能, 在重大项目、重大 成果、重要平台以及创新团队、科技人才评价方面强化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代表根据工作需要 组织召开,在表决重要事项时, 均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 需要表 决议案时,应出席委员达 2/3 以上方能进行,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做出决定,须达到投票人数的 2/3 同意方为有效。要依据科学研究的特点特性,注意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7-15 人组成,主要由草原所负责人和科研、教学人员担任, 任 期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相关学科评议 组的指导和委托, 研究和处理本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宜。 所长、分管副所长分别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委员应以具有导师资格的科技人员为主, 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所务会议审核,上报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技术资格条 件、标准和规定评审权限、范围、程序, 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 平、能力、业绩、学历、资历等进行评议,审议审定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推荐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 书长。行政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正、副主任委员; 人 事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会秘书长; 评审专家从中国农业科学院科 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委会专家应不少于25 人, 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设立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评审权限,负责草 原所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岗位管理与考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 定、考核结果的认定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所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 代会”)是草原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所务公开、依靠职工民主办所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五年, 原则上与研究所工会委员会任期同步。职代会在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代表由职工按业务单元直接选举产生,职代会代表一般占职工人数的 10%至 30 %,最低不少于 30 人。其中科研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 70%。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 性和代表性, 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 20%。女职工、青年职工、民主党派等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职责
( 一 )听取草原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审议所长任期目标和草原所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二)审议涉及草原所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 对草原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职代会工作制度
( 一)职代会与工会委员会合署办公, 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办事机构,承担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二)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根据工作需要, 经所领导提议, 所党委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职代会。
(三)职代会开会前, 应根据中心工作和征集整理的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经所党委研究同意后,提交大会讨论。
(四)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草原所应为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草原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农业科学 院批准, 设立若干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设置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以职责任务为核心, 综合单位性质、规格、人员编制规模等因素确定。内设机构保持相对稳定。根据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需要,积极推进组织创新, 设立新型科研机构和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立职能部门,在所长领导下履行草原所组织管理职能,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落实草原所、上级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研究国家草牧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 制定草原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四)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乡村振兴活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和监督领导干部;
(六)对所属各部门进行评价考核、资源调配、政策引导和指导服务;
(七)对草原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草原所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规划和组织开展重大国际和国内合作交流;
(九)履行作为中国农业科学院院属单位应当承担的日常管理职能。
第三十二条 草原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由组织(人事)部 门准备申请变更登记有关材料,提交农业农村部人事司审核后,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草原所工作人员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 一 )按工作职责使用所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草原所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草原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草原所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草原所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 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提高科研业务和服务管理水平;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草原所名誉,维护草原所利益;
(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坚持民主办所, 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 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表决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设置所工会、 共青团、青工委、妇工委等群众组织,在所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所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在所党委的领导下参与全所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科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强化顶层设计, 凸出战略规划引领作用。组织开展国家草牧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 承担或参与制定草学学科和科技发展规划。凝练创新目标, 依据国家、部门和地方政策与规 划,研究制定并实施草原所科技发展战略与科技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阶段实施计划。
第三十七条 按照“学科群-学科领域-重点方向”的三级学 科体系, 坚持“强优势、壮特色、育新兴”的原则,加强和优化学科建设,强大优势学科、壮大特色学科,培育新型交叉学科, 强化学科体系对科技资源配置、科研团队建设、研究任务实施的指导作用。
第三十八条 聚焦重大科技问题, 开展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围绕草原生态保护与科学利用、草地生产力提升与草牧业高质量发展、草原管理及牧区现代化、草畜产品质量安全鉴定评价中的基础性公共性重大科学技术问题, 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和核心关键技术攻关, 创新系统解决重大科技问题方案,促进全链条设计和创新创业创造一体化发展。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过程培育和引导激励机制, 促进重大科技产出。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不同科研活动的产出目标,坚持过程指导, 着力提高重大科技产出水平, 坚持奖励激励, 引导产出重大科技成果, 促进高水平学术性和实用性成果产出,实现科技工作“顶天立地”。
第四十条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布局平台基地。按照“研 究所-团队-平台(基地)”三级管理模式,建立并完善我国主要草原类型区科技平台网络体系, 落实并建设好国家级、省部级重 点实验室、野外试验站以及试验示范基地等科技平台,承担完成 平台建设和业务任务, 改善平台基地设施条件, 提升平台装备水平,推动平台资源开放共享,提升平台效能。
第四十一条 强化重大任务引领,建设一流创新团队。以“四 个面向”为总遵循,组建“学科领域-创新团队-重大任务”为单元的团队组织体系。围绕重大科学问题和“卡脖子”核心关键技 术问题, 凝练重大任务, 依据重大任务设置创新团队。按照“双 向选择”原则,由团队首席科学家根据重大任务选择团队成员, 团队成员依据个人发展方向和科学兴趣选择团队。提倡跨学科、 跨团队、跨单位、跨国界开展前沿科学探索和重大科技问题联合攻关。
第四十二条 统筹集聚优势资源, 开展国内合作交流。建立 协同创新机制, 推进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联盟、学会协会实体化建设与运行。搭建学术交流平台, 打造草原智库品牌,推进国内合作交流纵深发展。
第四十三条 拓宽渠道, 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探索效 益最大化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新模式, 积极与世界各国相关科研教育机构、国际组织和跨国企业开展科技交流合作, 培育科技、人 才国际竞争优势, 构建国际化发展网络和平台体系,推进全球草原事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 弘扬科学精神, 建设优质创新生态。倡导创新 和“六勤”精品文化。坚持以人为本、 创新为魂、服务至上的理念,坚守科学伦理和科学诚信阵地,营造热爱科学、尊重科学、 诚实守信、永攀高峰的崇高氛围。强化“放管服”,高效落实国 家相关政策, 简化项目管理流程,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营造潜心研究的创新生态。
第四十五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促进科企科产融合发展, 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升草原所科技创新能力技术服务水平, 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支撑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 依法开展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作价投资,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公开拍卖等方式确定, 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依法依规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 及收益分配制度, 促进创新、创造、创业一体化发展,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奖励分配政策,探索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品种权、 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使用, 维护草原所权 益和声誉,对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权主体或个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加强科技服务、扶贫和乡村振兴工作。面向“三 农三牧”做好示范推广、科技培训、咨询和指导工作。充分利用检测平台和检测技术, 全方位提供检测与品鉴服务,保障草畜产 品质量。加强科技成果信息交流与服务, 扩大信息互动, 为农牧民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与市场信息。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发挥中试熟化 平台作为技术创新载体作用, 提高科技成果产品化,加速成熟技术应用, 开拓技术市场化应用能力和服务能力, 提升科技成果的市场竞争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
第五十一条 建立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成果转化平台,建 设科技成果、企业需求、科技专家等数据库, 建立科技成果专业化、市场化定价机制, 规范科技成果宣传、交易与公示管理, 开 展创新论坛、项目路演等交流对接活动, 为成果供需双方提供沟通平台。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五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在选人用人中 发挥党组织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方针, 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 求,把提高创新能力、治理能力和支撑保障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 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 统筹推进科研、管理、支撑和转化四支队伍建设, 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第五十三条 大力实施人才强所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持续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建立健全符合人才成长规律、体现科技创新特点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形成具 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 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一流人 才和科研团队, 有效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打造引才育才并举、多元化均衡发展的人才高地。
第五十四条 坚持立德树人,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和博士后 培养, 深化研究生教育和博士后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培养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为我国草牧业科技创新和农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十五条 实施岗位聘用制度。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 和工勤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动态调整、合同管理的模式,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
第五十六条 实施考核管理。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晋升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 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坚持体现岗位职责, 突出业绩贡献, 兼顾公平和效率,实行与社会 经济发展水平、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相适应、 鼓励创新 创造、注重中、长期目标管理的薪酬分配政策。建立健全增加知 识价值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机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坚持质量优先、 目标导向、分类评价、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评价原则,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 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 注重标志性成果的 质量、贡献、影响,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 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 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建立遵循科技人才发展和科研规律、目标指标具体清晰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第五十九条 实施绩效考核。根据所设部门、岗位实行分级 分类考核,评定部门、团队、人员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效率、创新能力、创新贡献等。包括团队考核和科研、管理、支撑、转化人员考核等,强化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离退休服务管理制度。依法保障离退休 职工的合法权益, 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引导支持离退休职工发挥作用, 为党的事业和草原所发展增添正能量。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草原所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建立有利于科技创 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吸引和激励人才、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和环境、有利于集成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第六十二条 财务管理实行所长负责制,财务部门统一管 理、分级审批、分类核算。各类经费按资金来源和支出性质, 由各级审批人员在批准的预算内依据合同、计划或协议等进行逐级 审核审批。财务管理处在所长和协管所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草原所财务活动,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六十三条 编制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的原则,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加强预算管理, 严格按上级批复的预算执行,积极开展预算执行结果的追踪问效, 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第六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 合 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
第六十五条 依据草原所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全所条件建 设战略研究和基础性工作, 统筹谋划全所条件建设布局和推动实施,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建议、年度投资安排建议等。科学编制全所条件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平台总体规划, 不断提升草牧业科技创新和现代院所基础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 依法接受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建立健 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 依法依规对政策落实、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控建设等开展审计监督,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规范内部管理, 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通过制定权责一致、制 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 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全所经济业务和科研活动,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 保证资 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服务效能和治理水平。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中文简称为“草原 所”;英文名称为: Institute of Grassland Research of 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缩写 为 “ IGR, CAAS”。草 原所所区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 120号,网址为 https://gri.caas.cn/。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草原所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 以本章程为准, 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审核后发布实施,解释权属草原所所务会议。